附件五:
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1、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制订有效的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2、“计划书”已通过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审核,并已有效运行;
3、应具有工况法排放检测能力;
4、产品按照GB17691或GB14762进行一定数量的排气污染物(工况法)定期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加强生产一致性控制。
5、产品没有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函;
2、申请产品的型号、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噪
声有关的“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或)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和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噪声检测报告汇总。
三、 审查
1、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未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可于2个月后再次申报。
2、现场核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二)和产品抽样检查(见附件四)。
四、批准和发布
审查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的批准公告。
五、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的产品,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免检产品,可再获得三三两年的免检资格。
六、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产品,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1、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2、通过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复审
3、生产一致性保证内容变动未及时对“计划书”进行增补、修改和申报;或审查未获得通过
4、按期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