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抽样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达标排放型式核准并批准发布的新生产汽车和(或一、抽样办法
(一)样品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样检查的生产企业及车(机)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的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成品库或经销商处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数量2台(辆)(其中1台(辆)备用)。发动机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台。
(三) 抽样方法
随机抽样方法可参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 10111-88)或随机选定等方法。
(四)封样方法
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它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和(或)发动机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机)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五)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六)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进行抽样工作的配合。
(七)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要求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二、样品核查和检测
(一) 样品核查
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内容主要为样品的“关键部件”(附件1中的有关内容)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抽样人员对核查结果进行判定(填写附表1、附表2)并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检测
1、
样品可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范磨合或部分磨合。
2、
选择符合市售燃料标准的燃料。
3、
检测项目
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全负荷烟度
汽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曲轴箱通风
LPG/NG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
柴油车: 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自由加速烟度
汽油车: 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怠速排放、燃油蒸发;
LPG/NG汽车: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怠速排放
上述所列检测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其中的几项或全部。
4、
试验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企业试验室的要求见附件六。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
6、
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
三、抽样检查结果的判定
“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的内容一致,并且检测项目结果全部合格,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合格。否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四、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
(一)抽样检查合格的样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
(二)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附表1 :
样 品 登 记 表
生产企业名称:
|
样品单位 |
|
||
|
抽样地点 |
|
抽样时间 |
|
|
抽样基数 |
|
抽样数量 |
|
|
样车型号 |
|
品牌(商标) |
|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生产厂家 |
|
|
序号 |
样车VIN |
发动机号 |
生产日期 |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抽样人: 生产企业指派人:
附表2 :
“排放关键部件”核查表
生产企业名称:
|
项目 |
样品 |
型式核准时的技术参数 |
符合性判定 |
|||
|
型号 |
生产厂 |
型号 |
生产厂 |
符合 |
不符合 |
|
|
发动机 |
|
|
|
|
|
|
|
进气滤清器 |
|
|
|
|
|
|
|
电控单元 |
|
|
|
|
|
|
|
氧传感器 |
|
|
|
|
|
|
|
PCV系统
|
|
|
|
|
|
|
|
化油器 |
|
|
|
|
|
|
|
喷油泵 |
|
|
|
|
|
|
|
喷油嘴 |
|
|
|
|
|
|
|
炭罐 |
|
|
|
|
|
|
|
燃气混合器 |
|
|
|
|
|
|
|
燃气喷射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