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并委托专家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具体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现场核查。
一、程序
1、现场核查开始前,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首次会议,并由核查组宣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致生产企业的“关于在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函”以及本次现场核查的性质、内容和重点。
2、生产企业进行“计划书”的制订和(或)执行情况的介绍。
3、核查组按照生产企业的“计划书”进行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全程协助核查工作。
4、核查组与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结束。
5、核查组编写《现场核查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核查内容
1、现场核查“计划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核查与环保生产一致性质量控制相关的产品质量控制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采购过程以及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及改进措施的质量管理控制过程。
2、现场核查“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3、现场核查例行检验和定期检验试验记录(报告)以及检验设备管理记录和实际状况。
4、需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和检查办法见附件四),以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水平。
三、核查结论
由核查组做出初步结论,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最终结论并通告生产企业:
1、如果整个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核查结果为合格;
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无法保证产品一致性时,则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可终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