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发布2000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0]317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于2000年5月26日发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0年度第四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由于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在轻型汽车执行新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重型汽、柴油车,农用车等也开始执行了较严格的北京市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摩托车(包括小于50毫升)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因此1999年审核通过的车型自2000年1月1日起自行作废。2000年需要在我市销售新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和国家的排放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合格的车型不得在京销售,否则将依法处罚。各检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目录和我市环保目录的要求认真核对,对弄虚作假、不符合目录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年检。
请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政府的各项法令、法规,严格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对超标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