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
 研究内容
 项目研究计划
 柴油机后处理技术
柴油车/发动机尾气后处理装置评价方法
 




北京市柴油车/发动机尾气后处理装置评价方法


根据《北京市在用柴油车净化产品评价方法》的有关规定:

1) 按GB17691-2001标准测试,排放净化率要求:

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类产品:颗粒物初始降低率不低于35%,经过寿命考核试验(15万公里)后颗粒物降低率不低于25%;气态污染物(CO、HC、NOx)排放不得恶化。
颗粒物捕集器类产品:初始和寿命考核试验后,颗粒物降低率均不得低于50%;气态污染物(CO、HC、NOx)排放增加不得超过5%。

2) 按GB/T18297-2001标准测试,要求在原基础上,动力性、经济性下降率不得超过5%。

3) 使用寿命要求
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类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或15万公里。颗粒物捕集器类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4) 按GB3847-1999标准和DB11/121-2003标准检测,确定产品寿命跟踪试验的烟度排放要求。
初始性能评定试验时,确定产品对烟度的净化率。该烟度净化率用于寿命考核试验时,产品工作性能监控的参考依据,以及对改造后车辆事实监督检测时的考核指标。

5) 对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的产品,产品最短维护周期不得低于5000公里或2个月。
对具备颗粒物捕集功能的产品必须具备排气背压监控系统,或其它有效保护车辆安全使用的装置。
表24 展示了对常见柴油车后处理技术效果的评价。